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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48:00

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附:年度日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一、“海宁皮革城”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宁公司)

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凌云公司)、黄作乐

海宁公司自年开始使用“海宁中国皮革城”名称,先后获得多项荣誉称号,“海宁皮革城”属于知名服务名称。黄作乐租赁凌云公司场地,销售皮草类服装,并以“三楼海宁皮草城”“日照海宁皮草城”等名称对外宣传。海宁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海宁皮草城”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到涉案市场经营期间遭遇疫情导致经营受到影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涉案市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凌云公司、黄作乐赔偿海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系一起正确适用比例协调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入选年山东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比例协调原则要求在严格保护的政策取向下,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复杂实际,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本案侵权人经营期间遭遇疫情,海宁公司在诉讼中也将赔偿数额从万元变更为61万元,法院也综合考虑因新冠疫情导致较长时间无法正常营业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使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商标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简称株式会社)

被告:莒县中兴日化商店(简称中兴商店)

原告株式会社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株式会社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注册取得了第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株式会社排他许可使用。株式会社认为,中兴商店未经许可,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侵害株式会社的合法权利,扰乱市场秩序,请求判令中兴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株式会社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准许。

法院秉承“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这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调解,既让权利人实现维权目的,又能让侵权者在付出侵权成本的同时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三、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被告:日照市岚山广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广信公司)

经济科学出版社成立于年6月,是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经相关版权许可方授权独家享有《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广信公司从事会计培训业务,其向学员发放的培训资料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该图书为盗版图书,广信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广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享有《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广信公司向学员发放的被诉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其行为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图书享有的作品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广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

本案对相关专业培训机构具有一定警示作用。盗版图书与正版图书比对,图书封面、图案、内容等往往基本一致,不易区分,但放大镜下比较,图书图案、文字纹路等细节会有明显区别,图书中的防伪标志和防伪鉴别方法亦明显不同,盗版图书进价也明显低于正版图书定价,只要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辨别。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不管其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包含该图书对价,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发行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四、“好太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太太公司)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领帅建材批发总汇(简称建材总汇)

好太太公司创立于年,注册取得了“好太太”系列商标,“好太太”系列产品系知名家居品牌。建材总汇销售的涉案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体正面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涉案销货清单上亦使用“好太太”字样。好太太公司认为建材总汇销售涉案晾衣架的行为侵害了好太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建材总汇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总汇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包装箱体标有“好太太首选”字样的晾衣架,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太太公司第号“好太太及图”、第号“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害好太太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总汇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建材总汇赔偿好太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元。

商标侵权案件容易发生于公众所熟悉的日常生活中。涉案晾衣架的销售出现商标侵权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日常家庭生活用品存在着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时应当仔细甄别。同时,本案对审判实践中甄别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建材总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好太太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建材总汇在销货清单上使用“好太太”字样,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

被告:海阳市德益福制衣有限公司(简称德益福公司)、日照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润发公司)

华强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华强公司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华强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华强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光头强形象的服装商品,侵害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公司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德益福公司未经华强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服装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光头强”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人物形象;大润发公司未经华强公司许可,未尽合理注意与审查义务,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均侵害华强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当停止侵权。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华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和元。

本案是一起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典型侵害著作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创新不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卡通形象借助于动画片、网络游戏等方式为人们所熟知与喜爱,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衣服、玩具、文具等商品上使用卡通形象,极易侵害权利人的著作权,作为侵权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潜水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

被告:日照农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农创公司)

柏瑞润兴公司专注地漏、下水管等产品研发、生产,依法取得“Submarine潜水艇”等注册商标。经柏瑞润兴公司调查发现农创公司销售涉嫌侵害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柏瑞润兴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农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潜水艇图形、“亚兰潜艇”等标识,构成与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近似,应当认定农创公司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柏瑞润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农创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或行为,农创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农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在装饰装修市场上,“潜水艇”在地漏、下水管道等特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农创公司涉案销售行为,侵害了柏瑞润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也警示经营者,应当严把进货关,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类似侵权事件发生。

七、“泰华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案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华公司)

被告:山东曙光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曙光照公司)、赵延军

泰华公司与曙光照公司签订智慧市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泰华公司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曙光照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拒不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泰华公司认为曙光照公司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曙光照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判令赵延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曙光照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泰华公司偿还曙光照公司设备维修费用、因验收滞后额外增加的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华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行为。曙光照公司付款条件已具备,其未按约定支付涉案合同款项,构成违约。赵延军虽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应承担涉案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曙光照公司向泰华公司支付涉案合同尚欠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典型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曙光照公司在泰华公司完成委托事项后未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法院判决曙光照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依法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创新、鼓励创造的同时,对于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示。

八、“莲公馆”商标侵权案

原告:徐亮

被告:山东莲公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莲公馆公司)

徐亮系第号“莲公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也系莲公馆公司股东、原莲公馆公司总经理。莲公馆公司在其店面门头、大堂、室内装潢及宣传资料中使用“莲公馆”标识。徐亮认为莲公馆公司未经徐亮授权,使用“莲公馆”标识的行为,侵害徐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莲公馆公司停止使用第号“莲公馆”商标,并赔偿徐亮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莲公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徐亮提交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莲公馆公司已在先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徐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行为。徐亮系莲公馆公司原始股东、总经理,莲公馆公司上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发生在徐亮任职莲公馆公司总经理期间,应当认定莲公馆公司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系经徐亮许可,期间,莲公馆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徐亮提起本案诉讼后,莲公馆公司后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徐亮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莲公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徐亮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元。

本案对审判实践中甄别是否构成抢注他人商标以及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莲公馆公司在徐亮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日前,并未在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也未在先使用“莲公馆”企业字号,不享有在先权利,不能依据在先权利抗辩徐亮的主张。

九、“科奇公司”委托创作合同案

原告:日照科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科奇公司)

被告:江苏三九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九公司)

科奇公司与三九公司签订美术作品制作协议一份,约定三九公司委托科奇公司按照三九公司的要求设计、制作美术作品。科奇公司向三九公司提交了制作成果后,三九公司单方终止合作。三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部分费用,未再支付其他费用。科奇公司认为三九公司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三九公司支付剩余美术作品制作费用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制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科奇公司按约履行了制作、提交涉案作品的合同义务,但三九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协议约定的委托费用,构成合同违约。法院判决三九公司支付科奇公司剩余作品制作委托费用及违约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此类合同一般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标的较为特殊,指向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设计图纸、软件等,本案委托创作对象是美术作品。对此类合同纠纷的审理,既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还要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十、“酒鬼”商标侵权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百世兴公司)

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家谊有百货便利店(简称家谊有便利店)

百世兴公司是“酒鬼”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经百世兴公司调查发现,家谊有便利店未经百世兴公司许可,在其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标识,该标识中“酒鬼”二字与百世兴公司“酒鬼”商标中的汉字构成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百世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百世兴公司请求判令家谊有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百世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世兴公司系“”(上下排列)汉字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家谊有便利店在其销售的“酒鬼花生”商品上使用“”(上下排列)汉字组合标识,该标识中“酒鬼”二字与百世兴公司“酒鬼”商标中的汉字构成相同,字形近似。家谊有便利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百世兴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家谊有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百世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元。

百世兴公司在我市提起与本案相同的几十件系列商标侵权案,涉及众多个体经营者,具有一定影响。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与百世兴公司授权生产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虽此“酒鬼”非彼“酒鬼”,单独分析“酒”和“鬼”两个字的字形,均存在不一致情形,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侵害百世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提醒广大个体经营者,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力求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要贪图小利反而造成大的损失。(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栗晟皓通讯员胡科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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