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日照4月18日讯潜水是一项危险系数很高的运动。特别是对于初学者,必须要到有资质的正规潜水训练机构,找专业的潜水教练进行学习。如果只是为了一时刺激,找没有资质的“土教练”进行学习,后果和代价是惨痛的。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尉某在没有取得潜水教练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发布广告,教他人学习潜水,最终导致初学者溺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尉某原本是一名船员,年春节后,他凭着在青岛跟一个下海捞参的“海猛子”学来的潜水手艺,来到日照自己下海捞海参来卖。
近年来,潜水活动在各大海滨城市十分火爆,而且潜水教练收入很高,比扎“海猛子”捞海参要“高大上”很多。尉某年轻气盛,为了增加收入,动起了歪心思。他自认为潜水技术很好,再买上点专业设备,利用日照靠海的便利,招几个学员教潜水,既能增加收入,还不用费力气。
说干就干,尉某在自己明知没有潜水员资质情况下,仅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潜水培训知识后,加上自己捞海参的经验,就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非专业潜水设备,准备大干一场,并在某网站发布信息招收学徒,堂而皇之地做起了潜水培训。
年5月,受害人尹某及其同伴通过网络联系到尉某,有意到日照学习潜水,并向其支付了元每人的培训费。因为尉某没有经过任何的潜水专业培训,理论和实践知识都不足以进行潜水教学。
在尹某二人未进行体检及理论学习、未在静水中练习潜水平衡的情况下,尉某就带其二人来到石臼灯塔广场风景区北侧,让二人穿戴好潜水设备,简单告知潜水平衡要领后,便让二人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到海水中练习潜水平衡,最终导致尹某溺水死亡的悲剧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尉某不具有潜水员资质,未购买正规的潜水设备,未对潜水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验,且在被害人学习潜水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对尉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近年来,潜水作为一项休闲运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潜水对技术和装备的要求很高,危险系数相对也高,所以学习潜水,一定要到正规的培训机构,找专业的潜水教练来培训,以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